《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下月施行
记者从本月26日举行的山东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上获悉,《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名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外,当地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条例》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的装修时间间隔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超过十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根据《条例》,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袋。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条例》鼓励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城乡居民对不再使用的家具、衣物、儿童玩具、家电及电子产品等物品进行交换、交易或者捐赠。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将不再使用或者富余的教材、学习用品进行交换、交易或者捐赠,提高利用价值。
省经信委主任钱焕涛介绍,2015 年全省万元GDP 能耗下降3 . 7% ,“十二五”累计下降19.8%,顺利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十二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总数超过5000家;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5580亿元;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我省还顺利完成第一轮国家循环经济试点任务,省、青岛市及14 个试点单位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组织的验收,占全国的11%。”